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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iMOSS >('http://www.imoss.co.kr'以下 'iMOSS')是 「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第30条,为保护政府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恼,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09年11月11日开始适用.

第一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iMOSS >< iMOSS >('http://www.imoss.co.kr'이하 'iMOSS')是 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上述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 信访事务处理
  • 以确认信访人的身份, 确认信访事项, 查实通知, 通报处理结果 以通知处理结果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间)

根据法令,在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时间如下。

1.<信访事务处理>

收集与《信访事务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自使用同意之日起为以上使用目的保留。

  • 持有依据 : 没有
  • 相关法律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 3年
  • 例外事由 : 没有
第三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① < iMOSS >个人信息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② < iMOSS >向第三者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接收者 : 需要提供遵守法令义务的公共机关(国税厅、劳动部等)、以外其他公司接受业务咨询的机关
  • 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 区分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姓名、举报者
  • 受给者拥有。使用期间 : 举报案件结案后 3年
第四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iMOSS行使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②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令第41条第1项,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发送(FAX)等方式行使权利,iMOSS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得到委任者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公告(第2020-7号)" 您必须提交附单第11号格式上的授权书.

④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可以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

⑤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删除.

⑥ iMOSS确认按信息主体权利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处理中止、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是本人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条目制定)

① < iMOSS > 正在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信访事务处理
  • 必须项目 : 举报者分类
  • 选择项目:邮箱、手机号、姓名
第六条(废除个人信息)

① < iMOSS > 个人信息持有时间超过、达到处理要求、个人信息不需要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② 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时间已过或已达成处理要求,但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需将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DB)或另存保管场所。

1. 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账户信息,交易日期

③ 废除个人信息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 < iMOSS > 选择符合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并获得< iMOSS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 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使用无法播放记录的技术方法。
  • 在纸上打印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通过销毁。
第七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 iMOSS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 定期进行自查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管理相关的稳定性,正在定期(季度1次)实施自我监察。

2. 个人信息管理职员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限定负责人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3.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4. 个人信息访问限制

通过赋予、变更、取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为控制个人信息的访问,采取必要措施,利用入侵切断系统,禁止从外部擅自接近。

第八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iMOSS保存信息主体的使用信息,不使用可随时装入的" cookie".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iMOSS 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处理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柳鎭榮
  • 职责 :次长
  • 职级 :次长
  • 联系办法 :02-2626-6773, rjy@imoss.co.kr, 02-2066-2701

②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iMOSS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iMOSS 将毫不迟延地回答和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十条(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部门申请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所列信息。

< iMOSS >我们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 个人信息查询受理部门
  • 部门名称 : 经营支援
  • 担当者 : 柳鎭榮
  • 联系办法 : 02-2626-6773, rjy@imoss.co.kr, 02-2066-2701
第十一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了得到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整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此外,对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没有区号)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没有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 : (没有区号) 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 : (没有区号) 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阅览个人信息)、第36条(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第37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的规定,因公共机关负责人所作的处分或不作为而受到权利或利益侵害者,可以根据行政审判法规定申请行政审判。

※ 有关行政审判的详细事项请参考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网站。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①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09年11月11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