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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

请注意,本网站拒绝使用电子邮箱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邮箱地址,如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 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 未经网站经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在网站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不得利用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 不得违反第一项规定销售、流通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明知是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输
第七十四条 (惩罚)符合下列各号1的,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以标售或销售为目的的陈列者
  • 违反第44条第7款第1项第1号规定,发布、销售、租赁或公然展示淫秽符号、文言、音像、视频或影像者
  • 第44条 第7款第3款规定反复到达对方引起恐惧或不安的符号、文言、音响、视频或视频的用户者
  •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者
  • 违反第50条第8条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者;违反第50条第2条规定,用于收集、销售、流通或信息传送者
  • 违反第50条第8条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者;违反第50条第2条规定,用于收集、销售、流通或信息传送者
  • 违反第53条第4款,未变更登记事项或事业转让、受让或合并、继承申报者